第一条 为保障江西师范大学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学、科研、实验等各项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临时工、外来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以及在学院管辖范围内进行教学、科研、实验、实习、参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安全工作责任到人、落到实处。
第四条 实验人员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实验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实验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应急处理方法等。
第五条 实验前,实验人员应认真预习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步骤及注意事项,熟悉实验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检查实验仪器、设备、药品等是否完好、齐全,发现问题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穿着合适的实验服装,不得穿拖鞋、凉鞋、短裤、短裙等进入实验室。长发应束起,不得佩戴首饰、手表等饰品进行实验操作。
第七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认真操作,不得擅自更改实验方案和操作步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
第八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食、喧哗、打闹,不得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岗位,确需离开时,须委托他人代为看管,并向其说明实验情况。
第九条 进行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实验)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场,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实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实验现象,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实验,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十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气、废渣等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丢弃。
第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应及时清理实验台面,整理实验仪器、设备和药品,关闭水、电、气、火源等。对于使用过的实验器皿应及时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应认真填写实验记录,包括实验日期、实验内容、实验数据、实验现象等。实验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十三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应检查实验室门窗是否关好,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采购程序进行,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统一采购,不得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并索取相关的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储存柜中,实行分类、分区、隔离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通风设备、防护设施等,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储存柜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采购日期、供应商、领用情况等。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领用危险化学品时,领用人员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到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储存柜领取。领用数量应根据实验需要严格控制,不得超额领用。
第十八条 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在实验室指定的区域内使用,不得带出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挥发、燃烧、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丢弃。学院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协议,由其定期上门回收处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实验人员在处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台账,详细记录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生产厂家、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人员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爱护仪器设备,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对于需要定期校准的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校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实验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对于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使师生员工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内、楼道内、楼梯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设备。电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拔掉插头。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并组织师生员工按照火灾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疏散和自救。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实验等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教研室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部门的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江西师范大学药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